【葉啟洲】受害人和解收了賠償金,還能再領強制車險的保險金嗎

發佈日期 / 2019-04-01葉啟洲 教授-國立政治大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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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葉啟洲】受害人和解收了賠償金,還能再領強制車險的保險金嗎

<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>

[案例]
有一天小強上班前,要到對面的早餐店買個早餐再去上班。過馬路的時候,正好小美開車右轉,沒有注意到小強在過馬路,不小心撞到小強,導致他左腳骨折。小強除了支出醫藥費用5萬元之外,還因為休養1個月不能兼差開UBER,所以減少了工作收入3萬元。小強和小美兩人經過熱心的里長居中協調,達成了4萬元的和解條件,小美當場就付給小強4萬元。


後來小強拿著醫療費用單據,向小美的強制車險保險人申請理賠的時候,保險公司說要扣除和解賠償4萬元,只能再給1萬元。小強很不服氣,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。請問:保險公司的做法對嗎?

[說明]
  答案是:不一定,要看和解書是怎麼記載的!

  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規定,如果受害人從被保險人那裡拿到了賠償金,保險人是可以只給付扣除賠償金之後的餘額。這是因為同一個損害,原則上只能夠拿一份的賠償,不能重複。

  但是,法律也有考慮到,因為強制車險只提供基本保障,對受害人來說不一定夠用。萬一強制車險的給付金額,不夠填補受害人的損害,那麼也不應該排除受害人同時領取和解賠償金和保險金的機會。

  在這種情況下,和解書裡面就要記載強制車險的保險金不得扣除賠償金。如果有這種記載,受害人就可以分別領賠償金和保險金,保險人不能主張扣除賠償金。在和解實務上,通常是在和解書的金額後面加註「和解金額不含強制車險」,就可以產生這個法律效果。

  案例中小強的工作收入,是強制車險不給付的,所以他有重複領取賠償金和保險金的需求。如果他和小美的和解書有記載「和解金額不含強制車險」或相類似的文字,就可以再領取5萬元的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。萬一沒寫,那保險公司說要扣除和解金,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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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啟洲 教授-國立政治大學
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、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,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,以及人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。曾經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,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;也曾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。葉教授進入學術界之前,曾擔任律師、法官,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,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,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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