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葉啟洲】我被兩部車輛事故波及該找哪家保險公司負責呢?
發佈日期 / 2019-07-30葉啟洲 教授-國立政治大學
〈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〉
[案例]
有一天小英中午休息時間,離開辦公室要外出吃午餐,走在斑馬線過馬路的時候,正好完全遵守交通規則的小A騎機車和闖紅燈的小B騎機車在路口發生擦撞,小A的機車失控偏向,撞上了小英,害得小英的小腿骨折。
請問:小英應該向小A還是小B的強制車險保險人請求理賠呢?如果一份保險金不夠用,小英可以要求兩份的保險金嗎?
[說明]
答案是:小A和小B的強制車險保險公司都要對小英負連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。但小英只能獲得一份的保險理賠,不能重複獲得強制車險的理賠。
因為臺灣的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7條規定,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,受害人都可以向強制車險的保險人直接請求給付保險金,所以不論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小A還是小B的過失所造成,受傷的小英都可以向這兩個人的保險公司請求強制車險的保險金。小A的保險公司不能夠因為小A沒有過失就主張不負責任。
不過,對於同一個受害人來說,不管涉及的車輛有幾部,他(她)都只能獲得一份的保險理賠。依照強制汽車責任險法第36條的規定,數車事故的各家保險公司,必須對受害人負連帶給付的責任。也就是說,小英可以任選小A或小B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或同時向兩家公司提出申請。但是,如果其中已經有一家保險公司理賠了,其他家的保險公司就不需要再向同一個受害人給付保險金。
即使一家公司的理賠不夠小英用,結論也是一樣的。不夠用的部分,要看小A或小B有沒有另外投保任意性的第三人責任保險。若是沒有,就要由小A和小B自己賠償了。這個時候,小A和小B有沒有過失就很重要,因為超過強制車險理賠金額的賠償責任,依照民法規定須以駕駛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。
而各個保險公司彼此之間,依法是按照所承保的汽機車數量比例來分攤理賠責任。所以,假如小A的保險公司已經理賠給小英,就可以要求小B的保險公司分攤一半的理賠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