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葉啟洲 教授】不知道是誰騎的車,強制車險要怎麼理賠?

發佈日期 / 2019-05-31葉啟洲 教授-國立政治大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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〈本專區由YAHOO邀約採訪編輯〉

[案例]
小明和小美利用暑假,和同學相約到澎湖旅遊。兩人在當地用小美的證件租了一部摩托車,以便到處欣賞風景。小明騎累了,就輪由小美騎。後來在傍晚時分兩人騎到偏僻的小村莊外,就失去了消息。同行的同學打電話都聯絡不到兩人,便報警協尋。警方利用手機訊息定位的功能,終於在小村莊外的大溝渠下找到已經重傷昏迷的兩人和機車。送醫之後,兩個人都因頭部重創而回天乏術,不幸去世。
經過警方研判,應該是因為天色昏暗、照明又不足,兩人騎乘的機車才不慎跌落大溝渠發生事故。但從現場來看,無法判斷事發當時是誰騎的車。
請問:兩人的遺屬都可以請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死亡給付嗎?

[說明]
答案是:兩人的家屬都可以向保險人請求二分之一的保險金!

按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,汽車交通事故是指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(包含機車在內),導致「乘客」或「車外第三人」傷害或死亡的事故。在只涉及單一車輛的事故中,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本身的死傷,是不受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障的。這個規定的主要理由是:駕駛人不會對自己負有賠償責任,所以強制汽車「責任」保險也就不保障傷亡的駕駛人。
但如果是涉及二輛以上的汽車,那麼兩個駕駛人都可以理解為對方車輛的「車外第三人」,所以都會受到強制車險的保障。

在單一車輛事故的個案中,若是可認定出事故時是誰騎車,那麼騎車者的遺屬便不能獲得強制車險給付。相反地,被載者的遺屬可以獲得全額的死亡給付。但在本案例中,因為難以判斷事發時究竟是小明和小美騎的車,所以不知道誰是「駕駛人」,誰是「乘客」,而導致保險理賠上的困難。又因為該事故確實屬於汽車交通事故,保險人不能因為前述事實認定困難而拒絕給付。為了解決這個問題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5條第1項規定,兩人的遺屬都可以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二分之一的保險金。
若是日後可以判斷出誰是乘客,那麼他(或她)的遺屬可以補領另外二分之一的保險金,至於騎車者的遺屬,則應該依第35條第4項返還保險金給保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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葉啟洲 教授-國立政治大學
現任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、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學系主任,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兼任教授,以及人壽保險公司獨立董事。曾經兼任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,參與過幾家保險公司的接管工作;也曾兼任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評議委員。葉教授進入學術界之前,曾擔任律師、法官,在擔任法官期間以公費留學前往德國進修,獲得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,專長為民法和保險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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